先后流竄到山東、廣東、河南、安徽多個省市搶劫,致使五名出租車人員和一家三口慘死,其中連一名1歲小孩也沒放過。昨日經(jīng)最高法核準(zhǔn),制造系列慘案的兩個魔頭在珠海被執(zhí)行死刑。
據(jù)了解,被告人李春(1983年生于山東廣饒、初中文化)、魏曉輝(1982年生于山東廣饒、初中文化)均為80后。
昨日,當(dāng)法官宣布將兩被告押赴刑場時,被告李春面無悔意反而始終面帶微笑。
案情
殺死8人兩被告領(lǐng)死
昨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并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準(zhǔn)裁定,被告人李春、魏曉輝因從2005年至2006年兩年內(nèi)先后流竄到山東廣饒、青島、淄博;廣東珠海、東莞、韶關(guān);河南羅山及安徽太微等地,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搶劫,其中被告李春參與搶劫16次,參與搶劫財物共計221335元及港幣50元,被告魏曉輝參與搶劫14次,參與搶劫財物共計219985元及港幣50元。在搶劫過程中,兩被告共同致8人死亡,2人輕微傷。
經(jīng)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分別判處兩被告死刑,昨日經(jīng)全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兩名搶劫殺人魔頭在珠海被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
惡行一:搶劫出租車 多名的哥慘死
經(jīng)查明,2005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春、魏曉輝和呂固軍(另案處理)在山東青島購買了作案工具,預(yù)謀搶劫。當(dāng)天19時許,三人在青島搭乘被害人蘇厚國駕駛的出租車,當(dāng)車沿濟青高速公路行駛至濰坊西出站口附近時,呂固軍掏出仿真手槍指著蘇厚國的頭部,推打中呂固軍用仿真槍砸被害人蘇厚國的頭部,被害人蘇厚國掙脫打開車門逃走。與此同時,在后座跟車的被害人馬建東見狀拉住身旁的李春,李春拔出匕首往馬建東胸、腹部連捅數(shù)刀致其死亡。
2006年8月5日23時許,被告人李春、魏曉輝、梁光令在東莞搭乘被害人劉志勇駕駛的出租車,當(dāng)出租車途經(jīng)一偏僻處時,梁光令叫被害人停車,李春趁機拔掉車鑰匙并用匕首逼住劉志勇,魏曉輝從后面卡住劉志勇的脖子,三被告人將劉志勇拉到后排座,將其手腳捆綁起來,并從劉志勇身上及車上搜得130元、港幣50元及身份證、駕駛證等物。之后,被告人李春、魏曉輝劫持被害人行至一路邊香蕉林,將劉志勇按倒在香蕉林的小水溝內(nèi),直至被害人溺水死亡才松手。
2006年8月29日中午,被告李春、魏曉輝來到韶關(guān),21時許,兩被告人搭乘被害人劉忠華駕駛的出租車,當(dāng)車行至董塘鎮(zhèn)八礦附近路段時,被告人李春突然拔掉車鑰匙,被告人魏曉輝用天線連接線勒住劉忠華的脖子,李春用匕首威脅劉忠華并用封口膠帶捆綁劉忠華的手腳和嘴巴將其控制。隨后,魏曉輝在車上將劉忠華勒死。二被告人搶得手機一部和現(xiàn)金100多元。
2006年9月3日20時許,兩被告攜帶跳繩等作案工具,搭乘被害人張亮駕駛的出租車,謊稱去趙集鄉(xiāng)。當(dāng)車行至趙集鄉(xiāng)大王莊村北路段時,被告人李春突然拔掉車鑰匙,出租車失控撞到路邊樹上后停下。被告人魏曉輝隨即用跳繩套住張亮的脖子,被告人李春拔出匕首威脅并拉住套在張亮脖子上的跳繩,將其拉下車,二被告人拉著張亮到路邊將其勒死后,從張亮身上搜得現(xiàn)金30元、愛立信手機一部和小靈通手機一部。而后,二被告人駕駛劫取的出租車逃離現(xiàn)場。
此后,兩被告先后流竄廣東、河南等地多次搶劫出租車,出租車司機均因棄車逃脫免遭殺害。
惡行二:謊稱不搶車 騙殺摩托車司機
2006年8月21日20時許,被告李春在一酒店附近搭乘被害人鐘東林駕駛的摩托車,被告人魏曉輝攜帶作案工具按二人事先分工在某路段等候接應(yīng)。當(dāng)被害人鐘東林駕車搭載被告李春行至該路段,被告李春叫被害人鐘東林停車,隨即上前用電話線勒住被害人鐘東林的脖子,被告人魏曉輝見狀沖上來拔掉車鑰匙,二人對被害人鐘東林實施搶劫。
其間鐘東林已掙脫跑開,并稱認(rèn)識李春,李春聽后謊稱只搶錢不搶車,但在被害人鐘東林上前拿鑰匙時,李春立即用電話線套住其脖子,與魏曉輝一起勒被害人鐘東林的脖子,直到其倒地沒有反應(yīng)后,兩被告人將被害人鐘東林拖到附近路邊草叢里,將尸體棄于路邊甘蔗林里的一條小水溝內(nèi),搶得被害人鐘東林手機一部、幾十元錢、身份證。
惡行三:入室搶劫殺死一家三口
2006年9月1日凌晨,兩被告逃至河南省羅山縣預(yù)謀搶劫,在該縣東鋪鄉(xiāng)吳老灣村,見一房屋內(nèi)有人走動,兩被告人決定入屋搶劫。
二被告人持鐵錘和匕首爬墻潛入該房內(nèi),然后打開房門進入一房間,見當(dāng)時躺在床上睡覺的有被害人李本剛和妻子陳華、長子李明明(9歲)、次子李思思(1歲)。被告人李春即上前用鐵錘打擊被害人李本剛的頭部,被害人陳華被驚醒后,被告人李春又用鐵錘擊打被害人陳華的頭部,之后又用手掐住被害人李本剛的脖子,再用匕首刺被害人李本剛的頭部。此時,被告人魏曉輝見被害人陳華仍在叫喊,又用鐵錘繼續(xù)擊打陳華的頭部。此時,睡在旁邊的李思思驚醒啼哭,被告人魏曉輝隨即用手掐其脖子。
同時,被告人李春將在床上掙扎的被害人陳華拖到地上,用衣服勒其脖子。在三名被害人均沒有反應(yīng)后,二被告人從房內(nèi)搜得現(xiàn)金人民幣約130元、波導(dǎo)手機一部(經(jīng)鑒定,價值460元),并劫取兩輛自行車(經(jīng)鑒定,價值360元)后逃離現(xiàn)場。當(dāng)時躺在床上的李明明見狀不敢出聲,得以幸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