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記者30日從公安部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將于2011年1月1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限令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人員自1月1日通告發(fā)布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到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投案自首。
通告規(guī)定,限令投案自首的范圍是實施或參與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人員;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在限令期限內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員,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愿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lián)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轉移、藏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礙解救的,經查實,依法從嚴懲處。
通告明確,犯罪人員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