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公安部經偵局局長孟慶豐做客人民網(wǎng)訪談直播間,與廣大網(wǎng)友在線交流。孟慶豐表示,當前我國經濟犯罪呈現(xiàn)案件數(shù)量逐年遞增、大案要案多發(fā)、涉眾化趨勢明顯等三大特點。
在主持人談到“吳英案”時,孟慶豐表示,非法集資是金融領域一類犯罪的統(tǒng)稱。非法集資,我們比較常見的是兩個罪名,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個是集資詐騙,這兩個罪名從某些形式上看有相同之處,都是違反國家金融監(jiān)管的制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利息返還等違背了國家有關規(guī)定。
但是,這兩個罪名有一個顯著的區(qū)別,非法吸收公眾罪的犯罪主體出于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項目或有急切的資金需要,但又不具備貸款、融資的條件等等,往往采取給付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納社會不特定多數(shù)對象的資金,并用于實際生產經營。這種情況,它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集資詐騙的性質就更加嚴重了,它也是向社會特定不同的對象去要錢,但它會采取一些詐騙的情況。所以,它的罪名里面有“詐騙”兩個字。不法分子可能會虛構一個項目、虛構一個理由,或者說掛羊頭賣狗肉,把一個很不起眼的事兒包裝成很大,然后說這個項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讓大家來投資。把這些錢拿來以后,有些可能會繼續(xù)用于包裝他那個項目,使那個項目看起來更富有吸引力,有些可能就會用在揮霍浪費,用在自己的消費,根本就沒有想拿這個錢來給集資對象回報。你把錢都花完了,怎么回報人家,你根本不想還這個錢。這個性質就非常惡劣,群眾寄予很高的期望,把錢交給你,希望生息,賺更多的錢。
其實他騙了錢以后,造了許多假象,把這些錢揮霍浪費了,買珠寶,買各種各樣的車輛等等,一看就不具備辦項目,不具備償還本息的意圖。這個時候司法機關就會按照集資詐騙的罪名對某些對象來定罪判刑。這兩個罪名量刑也是很不一樣的,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比,集資詐騙的刑罰是很重的,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