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一法官‘眼花’判錯案”追蹤
原審三大錯誤
1 原審時,三門峽市湖濱區(qū)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證實被告人楊新華及親屬已賠償被害人及親屬90余萬元的情況下,陜縣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新華積極賠償。屬認定事實錯誤。
2 原審在已查明被告人楊新華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前提下,又錯誤地表述為被告人楊新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再審明確楊新華承擔的是事故的全部責任。
3 原審認為被告人楊新華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卻做出對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減輕處罰的判決。再審依法予以改判。
據(jù)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 昨日,“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在河南三門峽陜縣法院再審開庭,再審改判了原審判決中的三處錯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楊新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今年3月,河南三門峽境內(nèi)發(fā)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三死兩傷,在被告人楊新華沒有賠償?shù)那闆r下,陜縣法院以“被告人積極賠償”為重要依據(jù),對肇事司機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判決與事實不符,法官稱是因為“眼睛花”判錯了。
開庭前賠償15萬元
此案件造成了三死兩傷,陜縣法院在被告人沒有做出賠償?shù)那闆r下,認定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90余萬元,并對被告肇事司機從輕處罰。
再審開庭前,出事幾個月來沒有做出賠償?shù)谋桓嫒藯钚氯A方面,賠償了被害人及親屬部分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被害人及其親屬對楊新華的行為予以諒解。
但是控辯雙方仍然在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中對被告人方面15萬元的賠償是否屬于“積極賠償”進行了激烈辯論,對此,公訴方未予認定。
改判有期三年六個月
最終,陜縣人民法院撤銷原審刑事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新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致三人死亡兩人受傷,情節(jié)特別惡劣,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方提出的量刑是四年到五年,但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再審期間,被告人楊新華親屬賠償了被害人及親屬部分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及其親屬對楊新華的行為予以諒解。最終陜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 處罰
“眼花”法官被移交司法機關
陜縣法院相關責任人被黨內(nèi)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
據(jù)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 原審中做出錯誤裁決的主審法官水濤,根據(jù)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已于4月21日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依據(jù)再審查明的事實,三門峽市政法紀工委、三門峽中院分別啟動責任追究程序,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陜縣法院審判員水濤,也就是稱“眼花”判錯案的法官,涉嫌違法犯罪,根據(jù)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機關查處。這是媒體公開報道以來,第一個被該制度追責的錯案法官。
此外,陜縣法院刑庭庭長呂丙林不認真履行管理監(jiān)督職責,審核把關不嚴。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nèi)嚴重警告處分。
陜縣法院副院長霍建辰作為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領導,審核把關不嚴,對問題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nèi)警告處分。
■ 疑點
到底是什么讓判案法官“眼花”
刑事判決書不僅是“眼花”法官一個人的責任,判決書當時經(jīng)過檢察院合議庭審理,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院在收到判決書后,在判決書生效之后并沒有提起抗訴,而且合議庭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個錯案相關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沒有很好地把關。“眼花”法官背后,到底是什么將法官眼花了?
庭審等辯護環(huán)節(jié),受害者律師還提供一個細節(jié)。交通事故后,交警為受害者家屬張利強推薦一個律師,理由是該律師在處理交通事故方面比較有經(jīng)驗。當時張利強已請律師,價格2萬元左右,但交警推薦的律師價格是4萬多元。交警說如果不用這個律師,交通事故車輛不能在兩天內(nèi)保全,而且相關事故責任認定也不能迅速做出,因此受害人家屬就聘用了交警推薦的律師。該律師把案件民事部分放在沒有管轄權的湖濱區(qū)法院審理,造成本應是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被一分為二,涉嫌有違規(guī)處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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