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保監(jiān)局拒錄3名考生的事件至今仍未得到圓滿解決。
5月15日,青海保監(jiān)局曾在官方網站聲明了拒錄3名考生的原因,然而,3名考生對此“解釋”并不滿意。此前,3名考生分別向國家公務員局、中國保監(jiān)會等單位遞交了書面申訴材料,目前尚未得到答復。
“拒錄事件觸動了社會公平這個敏感地帶。”北京工業(yè)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主任張荊教授說。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博士后、副教授豐存斌認為,此事件中,人們關注的焦點集中于3名考生未被錄用的理由,實質上是對公務員考錄制度本身的質疑。公共制度所承載的社會理想落空,形成社會對于制度的質疑與拷問。
如今,公務員招錄的“考察階段”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3名考生全都通過公務員考試、專業(yè)考試、面試和體檢,但是在最后的“考察階段”折戟,“考察”的內容是什么?依據又是什么?
“考察階段”監(jiān)督缺位
在豐存斌看來,此事件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為公務員考錄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人們評價社會公平正義的風向標,“公務員考錄制度是我國公共管理部門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應該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因此,公務員考錄工作不僅僅是錄用公務員,還承載著其他的社會理想,比如通過這一制度實施彰顯公平正義等。所以,近幾年來,人們對于公務員考錄的關注也在不斷加大!
國家公務員局公布數據顯示,2011年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錄用的1.5萬余名公務員中,逾八成來自普通家庭。另據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的調查,逾八成受訪者認為,目前公務員考錄方式是公平、科學的。
張荊認為,公務員招錄應本著“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四大原則。在此次青海保監(jiān)局招錄事件中,3名考生遇到的情況,難免會引起公眾的聯(lián)想!肮娪匈|疑的權利。事后,青海保監(jiān)局稱‘考察工作有保密原則,不能對外公布’則加劇了公眾的質疑!彼f,“這樣的回應姿態(tài)缺乏誠意,難以獲得公眾的信任和理解!
在中公教育集團總裁李永新看來,公務員招考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只有各個環(huán)節(jié)公開透明,才能夠保證考試的權威性。制定考試內容和標準的工作應該由各級人事考試部門來負責,如果各單位隨意變更標準,則統(tǒng)一招考的意義就不存在。
“用人部門可以在考試錄用過程中提出自身需求,但這一需求的提出,首先應該在提交招考計劃的環(huán)節(jié),在職位說明和第一輪資格審查的時候進行篩選,提前說明用人標準。其次,如果確有非常個性化的專業(yè)性要求,可以考慮增加專業(yè)考試或者在面試中增設針對性問題。最后,根據相關規(guī)定,公務員的試用期長達一年,其實有足夠時間來考察一個人性格、能力等方面的情況是否符合崗位需要!彼f,“也就是說,關鍵不在于是否制定考察內容和標準,而在于這樣的內容和標準,是否公開透明以及可量化!
“很多牽涉其中的當事人之所以選擇網絡、媒體爆料,正是因為公務員錄用特別是‘考察階段’的監(jiān)督及懲戒機制的缺位。官員間錯綜的人際關系、監(jiān)督缺位,以及行業(yè)用人中的‘潛規(guī)則’等,是類似問題不斷發(fā)生的根本原因!睆埱G說。
“崗位匹配度不夠”一說彈性過大
對于拒錄3名考生的原因,青海保監(jiān)局給出的官方理由如此陳述:“在考察過程中,大家普遍反映黃紅的人際溝通協(xié)調能力、獨立承擔工作方面的能力明顯不足。因此,我們認為該考生的人際溝通能力、工作能力與我局專業(yè)監(jiān)管崗位匹配度不夠,與我們公布的職位資格條件差距較大,換句話說,也就是該考生不適合這個崗位,所以最終作出不予錄用的決定。對于考生岳太杉,通過考察發(fā)現,該考生存在明顯違反公務員招考紀律的情形,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相關規(guī)定,我們作出不予錄用的決定。對于考生郭華東,綜合考察情況,我們認為該考生工作能力和業(yè)務水平與我局綜合監(jiān)管崗位匹配度不夠,所以作出不予錄用的決定!
豐存斌認為,青海保監(jiān)局以“崗位匹配度”來做理由其客觀性是存在問題的,“崗位匹配度是人力資源管理中對個人素質狀況與崗位需求之間所作的測評指數,主要反映個人與崗位之間的相適應程度,可以作為人員聘任、轉崗、培訓等管理環(huán)節(jié)的依據。但是,崗位匹配度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客觀性是受到多方面因素影響的,比如測評主體的身份、測評的技術方法、測評的偏好(靜態(tài)匹配還是動態(tài)匹配)等。另外,崗位匹配度測算的前提是崗位分析。目前,在我國公務員管理中,這是比較薄弱的一塊。崗位分析不夠,作崗位匹配度測算肯定是存在問題的。青海保監(jiān)會這方面的工作情況不得而知,但從其最后給出的答復來看,應該是需要加強規(guī)范的!
在張荊看來,青海保監(jiān)局對“崗位匹配度不夠”的后續(xù)解釋顯然難以服眾。
“目前,在‘考試加考察’的制度中,出現問題比較多的是在考察部分。關于‘崗位匹配度不夠’,目前我國相關法律中并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彼f。
“最終的考察階段其實更強調考生政治思想、道德水平等,考生的性格、溝通能力尤其是年齡,應不屬于此階段的考察內容!睆埱G說,“公務員考錄在形式和程序上的公平已基本實現,但是由于人情社會的特質,難免會有不公平的個案,尤其在柔韌度較大的考察階段!
考生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近年來,關于公務員招錄的爭議事件多次出現。如果考生對結果感到不公,有何渠道能夠維護其自身權益?
對此,北京市國振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路表示,考生如果對錄用結果有異議,可以通過申請復核、提出申訴或行政訴訟主張個人權利。
豐存斌認為,根據公務員考錄規(guī)定,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綜合管理工作。公務員主管部門具有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等權限?疾旃ぷ饔烧袖洐C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負責進行。從考錄權限的劃定來看,公務員主管部門應該對考察工作作出規(guī)定、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忌梢跃拖嚓P情況向主管機關反映,但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行政法律救濟規(guī)定。
豐存斌認為,目前公務員考錄的一些問題基本都出現在考試環(huán)節(jié)尤其是筆試之外,這說明在主觀性比較強的環(huán)節(jié)中缺乏嚴格明確的標準,而這些環(huán)節(jié)正是公眾關注的焦點。在目前情況下,為了保證考錄的公正嚴肅,需要加強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力度,保證在考試、體檢、考察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中都能形成強有力的監(jiān)督、指導,推進招考機關能夠準確完整地落實政策;二是在完善公務員職位職責規(guī)范的基礎上,進一步規(guī)范報考崗位的資格條件,作出相應的崗位說明,給報考人提供更加完整準確的信息,從而在信息更加充分、對等的基礎上改進考察環(huán)節(jié)。
“考試只是一種手段,關鍵還是要通過考試選拔人才,所以與其在考試之后用一些條條框框刷掉考生,不如在考前說明要求,讓考生們可以有方向地選擇更適合自己的崗位,或者提升自己不足的方面!崩钣佬抡f,“實際上,去年國考前,首次由官方招考部門組織的進入大學宣講的行為,就得到非常多考生的支持,對考試部門和考試本身的權威性也是更為積極的保護!
對于3名考生表示“心灰意冷”,李永新表示理解。但他表示,對于公務員招考的整體公平性,還應持積極態(tài)度。
“無論是制度還是實際操作,考試的公平性仍在不斷增加。比如,面試考官考試上崗輪換地區(qū)、筆試考試開放閱卷、筆試現場開放采訪、面試考試全程錄像……這樣一些做法都是全國或者各地考試部門正在做得一些嘗試,也取得了一些良性的效果。考生維權意識的增強和全社會及媒體的廣泛關注也進一步推動了考試本身的發(fā)展!彼f,“公平公正公開是公務員招考的靈魂。對各個階段選拔標準的細化和公開,在目前來看有著非常迫切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