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致人死亡的搶劫案,第一被告人在一審判決中被判處死刑,在二審判決中,被法院改判死緩。由此導致被害人親屬不服且持續(xù)上訪。
在被害人親屬眼中,此案是又一起“李昌奎案”:第一被告人是刑滿釋放人員,在搶劫過程中殺人,然后焚尸滅跡。雖然法院判決被告人承擔巨額民事賠償責任,但被告人無賠償能力,被害人家庭未獲得一分錢賠償。
人沒了,又沒獲得任何賠償,被害人親屬因此對改判充滿憤怒!袄畈浮痹賹徍螅缓θ擞H屬看到了希望,因為該案由廣東法院判決,他們在上訪中將該案貼上了“廣東版李昌奎案”的標簽,想討個說法。
受害人被刺死后又被焚尸
個頭不高的湖北監(jiān)利縣人周來鳳來北京做家政服務已經(jīng)5個月了。幾年前的一天,當她哥哥周飛龍的手機撥不通時,她沒想到這竟會改變一個家族的命運。
2008年10月22日,周來鳳的弟弟周飛虎患了重病,去深圳投奔哥哥周飛龍。2008年到深圳打工的周飛龍,花了兩萬多元買了一輛小面包車,幫別人拉貨掙錢。那天早上,周來鳳給周飛龍發(fā)短信,問弟弟的病情,兩人有來有往,但哥哥突然就沒回短信了。周飛龍回的最后一條短信仍然保存在周來鳳的手機里,時間是9時38分。
“我有不好的預感,于是就打他電話,但沒人接。”周來鳳說,一直到11時許,電話才打通,那邊是一個陌生的聲音,對方很不耐煩地說,你哥哥在高速路上,不方便接電話。周來鳳要求由哥哥接電話,但電話突然被掛斷了。
周來鳳趕緊與嫂子龔麗梅取得聯(lián)系,龔也在深圳打工,她與幾個老鄉(xiāng)迅速到派出所報警。即使心里作了最壞的打算,他們也沒料到就在他們報警的時候,周飛龍已經(jīng)被刺死了。
2008年10月23日凌晨,有人開車經(jīng)過深圳龍馬新村,看到路邊的水溝里有東西在燃燒,從火光中隱約可看到是一只人的腳,于是馬上報警。家屬很快得知,遭遇這一慘劇的正是周飛龍。
周來鳳說,慘狀令她永生難忘:“我們?nèi)フJ尸的時候根本就不敢確認那是我哥的尸體,因為已經(jīng)被燒得面目全非,就只剩下皮鞋商標和皮帶卡子的牌子,全身無一處能辨認!
案件很快得以偵破,周飛龍是被湖北人唐海燕和徐仁階殺害的。警方查明,第一被告人唐海燕,生于1974年,是刑滿釋放人員。早在1994年,唐海燕就因犯流氓罪、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2003年才刑滿釋放。
另一被告人徐仁階生于1961年,無業(yè)。
2008年10月8日,唐海燕和徐仁階已實施過一起搶劫,搶得一輛捷達車和一部手機。他們強行讓受害人吞服安眠藥,然后將其扔在深圳龍山墓園附近的草叢中。
其后,兩人又預謀搶劫面包車獲利。10月22日9時許,徐仁階到龍華影院,說要拉貨,找到了正在這里等活的周飛龍。上車后,按照計劃,徐仁階給唐海燕打了個電話。車到龍華街道玉翠新村后,唐海燕上來,坐在副駕駛位子上。
兩人很快實施了搶劫:徐仁階從后面勒住周飛龍的脖子往后拖,唐海燕在前面幫忙。拖到后排后,兩人把周捆了起來,然后唐海燕開車,徐仁階搜周飛龍身上的東西,結果搜出一張銀行卡,他們要求周飛龍說出密碼,周飛龍不停掙扎。唐海燕拿出事先買好的水果刀捅到周飛龍的脖子里,周飛龍因左右頸總動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當晚,兩人將周飛龍拋尸龍馬新村附近的水溝。23日凌晨,唐海燕回到拋尸地點,把帶來的兩瓶汽油澆在尸體上,然后點火焚尸。
此案一星期內(nèi)即得以偵破,2008年10月28日,唐海燕和徐仁階被抓獲。30日,兩人被刑事拘留。
中院判處死刑,省高院改為死緩
對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家屬沒有異議。
2009年9月22日,深圳中院出具一審判決書。
深圳中院認為,被告人唐海燕、徐仁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兩次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兩被告人經(jīng)事先預謀、分工負責,事中均積極實施對被害人的搶劫行為,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應按照全部犯罪處罰。
在庭審中,辯護人稱,唐海燕在歸案后向偵查機關提供了同案人徐仁階的聯(lián)系電話和大概的住址,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但深圳中院的判決書顯示,這一辯護意見未被采納,“唐海燕作為本案主犯,有義務如實供述其所知的同案人的基本情況、犯罪事實,包括同案人徐仁階作案時的聯(lián)系方式、住址。故唐海燕向偵查機關提供的徐仁階的聯(lián)系電話、住址,屬如實供述的范圍,不是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的立功行為!
這一點,是深圳中院與后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罰時所出現(xiàn)的最大分歧。
深圳中院認為,唐海燕在搶劫中,用水果刀捅進被害人頸部,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其后又提議并親自焚尸滅跡,其行為充分表明其主觀惡性極深和對他人生命的漠視,應依法嚴懲,其雖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不足以從輕處罰,因此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徐仁階則被判處無期徒刑。
對于周飛龍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訴求,法院判處唐海燕、徐仁階賠償原告人民幣82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及受害人家屬均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6月10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廣東省高院2010年11月5日出具的二審判決書顯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是: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二審判決采納了一審判決中未被采納的辯護意見,廣東省高院的判決書認為,“上訴人唐海燕在兩次作案時,提起犯意,分工搶劫,并準備作案工具,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人死亡,且在致人死亡后拋尸、焚尸……其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嚴懲,鑒于其歸案后,帶公安人員指認同案人的住址,有協(xié)助抓獲同案人的重大立功表現(xiàn)。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省高院由此撤銷了深圳中院對唐海燕的量刑部分的判決,改為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對于原告提出的提高賠償金額的民事訴求,省高院判決認為無法無據(jù),不予采納。
我要為哥哥討個說法
周來鳳說,廣東省高院的二審判決,沒有通知受害者家屬出庭,判決書也是郵政部門送達的,家屬對此極其不滿。
周來鳳說,廣東省高院在未通知受害者家屬的情形下開庭,并在受害者家屬未得到一分錢賠償?shù)那闆r下改判唐海燕死緩,“改判欠公平、公正、公開,我們不服!”
周飛龍是這個農(nóng)村家庭的頂梁柱,他被害后,留下一雙年幼兒女,當時女兒10歲、兒子5歲,需要贍養(yǎng)的父母也已年過五旬。他出事后,妻子龔麗梅改嫁,由于改嫁后新家庭有3個小孩,龔麗梅并無余力撫養(yǎng)留下的兩個小孩,這個家庭因此陷入了極大的困境中。
周來鳳說,侄女已經(jīng)初三了,哥哥周飛龍生前的愿望,就是要讓子女多讀書,跳出“農(nóng)門”,但現(xiàn)在,學完義務教育階段后,侄女很有可能因交不起高中學費而輟學。
這個家庭經(jīng)反復爭取后,獲得了廣東省高院申報下來的5萬元司法救濟款。但周來鳳說,這點錢,根本沒法安慰這個痛苦的家庭。
雖然已經(jīng)嫁出去了,周來鳳卻成了這個家庭最執(zhí)著的上訪者,她來到北京,一邊做家政服務養(yǎng)活自己,一邊堅持不懈地“伸冤”。
她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她的訴求很簡單:“要么就是殺人償命,要么就是給錢。不論如何,我都要為哥哥討個說法。為了他的孩子,我不能放棄。如果就這樣放棄了,我會遺憾一輩子的!
法院改判依據(jù)是否成立
記者與廣東省高院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林葵生取得了聯(lián)系,他拒絕就此案置評。
廣東省高院一位對此案有所了解的法官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其不愿對此案表達具體意見,但表示,對于此類案件,確實可能會出現(xiàn)不同的法官判決結果會不一致的情況。
該法官表示,雖然現(xiàn)在強調(diào)“少殺慎殺”,“但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我個人覺得罪不可赦的,我不會找理由,會判死刑”。
這位法官說,對于被告人是否立功,如果存在異議,主審法官應當找公安機關認真核查相關細節(jié),經(jīng)辦的警察也肯定會知道真實情況,有時候,深挖一下,認真核查一下,可能就是另外一番天地。“作為一個法官千萬不能馬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東西,要看細致,不能為了少殺慎殺,表面上看有利于被告人的情節(jié)就采納了,這實際上是失責!白鳛橐粋法官,馬馬虎虎是不可原諒的”。
在記者采訪中,有人認為,廣東省高院判罰不正確,因為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lián)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jù)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在唐海燕案中,深圳市中院就認為,唐海燕在歸案后,提供的同案人徐仁階的電話為徐案發(fā)前后一直使用的,提供的住址也是徐的經(jīng)常居住地點,而非事后專門的藏匿地點,因此,對辯護人認為的重大立功表現(xiàn)辯護意見沒有采納。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教授顧永忠則指出,《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頒發(fā)于2010年12月22日,而廣東省高院的判決是在2010年10月5日,因此,廣東省高院只能適用頒布于1998年4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情形中包括“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霸谛乱(guī)定出來之前判處,援引當時有效的司法解釋應該沒有什么問題!鳖櫽乐艺f。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勞東燕也認為,犯罪分子協(xié)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能有效減少司法機關的工作量,節(jié)約執(zhí)法資源,因此,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對于原告未被通知開庭的問題,上述廣東省高院接受記者采訪的法官說,原告沒有上訴,就不會通知他們。但是,有時候,作為原告上訴人,盡管沒有上訴,法院為了化解矛盾,原告提前提出要求了,一般也會通知他們出庭。
此案中,被害人家屬提起了上訴。閱看了此案兩份判決書的顧永忠表示,該案中,被告人家屬在民事案件中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不通知家屬參加二審活動,“如果事實確實存在,應該屬于程序違法”。
顧永忠說,周飛龍的家屬在此案的刑事部分是被害人,法院也應當通知家屬,“參與不參與是他們自己的事情,他們有權參與,但可以不參與,不能不通知他們”。
(原標題:一起死刑改判死緩引發(fā)的爭議)
專家態(tài)度
少殺慎殺應與司法救濟并進
自李昌奎案激起了巨大的社會反響后,社會上出現(xiàn)了一股“改判死緩翻案風”,云南昆明、安徽宿州、廣東揭陽、河南南陽等地都出現(xiàn)了被冠以“某省版李昌奎案”的法院判決事件,這些案件中的主要被告人大多一審被判死刑,二審則因為改判死緩引發(fā)被害人家屬的不滿及社會的關注。
李昌奎案也在法學界產(chǎn)生了分歧。一派觀點認為,云南省高院對李昌奎案的再審是正義的伸張,另一派則認為,云南省高院啟動的再審不符合法律程序;一派認為,云南省高院二審時改判李昌奎死緩體現(xiàn)了“少殺慎殺” 的刑事司法原則,是一種進步,另一派則認為,對于李昌奎“當殺不殺”,是在奢談生命敬畏,不顧具體國情。
類似的相關案件,從背后暴露出來的問題看,還不僅僅是“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原則遭遇了民間“殺人償命”的樸素正義觀念的問題,更深層次的糾結在于,民意與司法如何統(tǒng)一,既讓司法尊重民意,又不會導致民意干涉司法。
對于這類案例,究竟該如何看待,為此,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了多位法學教授及刑事辯護律師。
“少殺慎殺”與“當判必判”
對于周飛龍家屬稱此案為“廣東版李昌奎案”的說法,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并不認同。
他認為,兩案有三點不同:第一,李昌奎案殺死的是兩人,后果極其嚴重殘忍。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故意殺死兩人,一般會判處死刑。第二,李昌奎案情節(jié)極其惡劣,主觀惡性極大,兩名被害者沒有任何反抗能力。第三,李昌奎之所以再審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是因為之前不判死刑并沒有法定情節(jié)。
“按這三條來對照,這個案件恰好都不一樣,該案致死一人,沒有李昌奎案后果那么嚴重。另外,廣東省高院改判時認為唐海燕具有法定重大立功情節(jié)。所以我認為這兩個案件不能簡單類比!鳖櫽乐艺f。
李昌奎案后,“少殺慎殺”這一刑事司法理念獲得了更廣泛的傳播。進入21世紀,“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成為了最高法院奉行的司法政策,尤其是最高法院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核準權后,更加大了對死刑案件的把控力度。
2010年,最高法院還頒布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宣布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適用,提出“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的人士都認為,減少和廢除死刑是世界文明的大潮流,尤其在中國死刑趨多的情況下,“少殺慎殺”作為死刑政策和刑事司法原則,應當在司法活動中堅持。
然而,“少殺慎殺”與中國幾千年來的殺人償命這一傳統(tǒng)觀念存在矛盾,這一矛盾該如何解決?
顧永忠說,兩種觀念有沖突是客觀現(xiàn)實,但現(xiàn)代司法顯然不能遷就傳統(tǒng)觀念。“對傳統(tǒng)觀念,需要社會方方面面,包括法制宣傳教育、媒體報道等,從正面解釋引導,轉(zhuǎn)變殺人必須償命的觀念”。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勞東燕也認為,現(xiàn)代司法不應當提倡酷刑和嚴刑,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要起到良好的預防效果。如果殺一人就判死刑,有時候反而會給犯罪分子“殺一個也是死,殺10個也是死,反正都是死,還不如多殺幾個”的想法,“判處更多的死刑,只會增加暴戾之氣,增加社會問題而不能解決問題”。
然而,也有聲音擔憂,離開具體國情奢談生命敬畏,當殺不殺,當判必判,將無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張星水就認為,唐海燕案改判有些牽強,二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依據(jù)上值得商榷!皳尳贂r殺人,圖財害命,焚尸滅跡,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我認為少殺慎殺不適合這類案件!
張星水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可謂天經(jīng)地義,無可厚非,幾千年來的傳統(tǒng)觀念到現(xiàn)在并不是說過時就過時了。在司法審判中不考慮傳統(tǒng)觀念,突破底線,就是對善良人的傷害,就有可能會放縱犯罪,甚至導致為非作歹的惡人逍遙法外。
確實,有學者在研究中發(fā)現(xiàn),“少殺慎殺”這一刑事司法理念被秉承后,在一些地方法院,死刑開始由過去的“擴張適用”轉(zhuǎn)變?yōu)椤澳懿挥帽M量不用”,“寬嚴相濟”一邊倒地向“寬”傾斜,對于不能明確是否該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地方法院傾向于判死緩。
此外,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約束,導致案情相似的案件在判罰上尺度掌握也不一致,出現(xiàn)了明顯的不平衡。
對于這種司法實踐上的不統(tǒng)一,民眾無法理解,認為其中一定出現(xiàn)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
在唐海燕案中,被害人的妹妹周來鳳就產(chǎn)生了這樣的懷疑,她的判斷依據(jù)是:“一審開庭時,唐海燕的家人明顯穿得比我們好。如果不是有黑幕,廣東省高院也不會改判!
顧永忠也注意到了這種不統(tǒng)一,他說,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后,對于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做到了統(tǒng)一尺度。但從司法程序上來說,只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才會提交最高法院復核,判處死刑不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到不了最高法院,這造成各地在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上又存在一些差異,甚至有些案件判處的結果比較懸殊!拔以缇椭鲝堖^,在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中,應當再總結出若干種情況,如果達到了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情況,而地方法院擬判處死緩,應當上報最高法院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由最高法院統(tǒng)一掌握這部分案件的判罰尺度。通過這種措施,可以防止、糾正各地在掌握不殺尺度上出現(xiàn)的偏差!
勞東燕也認為,判罰統(tǒng)一性的問題確實容易導致民眾迷惑和社會關注,她建議最高法院應進一步引入判例制度,更充分詳盡地公布指導性案例,作為地方法院的指引和參考。
國家司法救濟制度亟待完善
有聲音認為,如果單方面強調(diào)被告人的人權,而缺乏對受害者的安撫,救濟和福利不能跟進,廢除死刑就是一種偽善。
張星水律師就表示,如果只貫徹“少殺慎殺”,不同時強調(diào)對被害人的利益的保障,那么,對于被害人家庭而言,就又增加了一層傷害。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也表示,國家司法救濟制度的缺失,往往使得遭受刑事司法案件侵犯的受害人家庭陷入困境!斑@類案件的被告人十有八九沒有履行賠償?shù)哪芰,被害人家庭落入人財兩空的境地,如果這時候由死刑改判死緩,很容易導致被害人家庭的強烈不滿,甚至因此走上信訪道路!
國家司法救濟缺失的問題,在李昌奎案中就有體現(xiàn)。據(jù)報道,由于李昌奎家境貧困,盡力賠償也無法達到賠償額,而被害人家庭也特別貧困,即便獲得云南高院的5000元救助,也與所主張的30多萬元民事賠償相去甚遠。
唐海燕案中,雖然周飛龍家屬的民事訴求中,有82萬元獲得法院支持,但由于被執(zhí)行人沒有履行能力,家屬沒能從被執(zhí)行人那獲得一分錢賠償,只獲得了來自廣東省高院的5萬元司法救濟款。
事實上,從額度來看,這還算多的,在云南,每次救助的最高限額才5000元。
勞東燕說,從此案來看,被害人家屬提出,“要么殺人償命,要么賠錢”,說明如果能進行有效的司法救濟,改判死緩的壓力會小很多,殺人償命的傳統(tǒng)觀念也會慢慢地發(fā)生改變。
“應當考慮建立國家層面上的司法救濟機制,因為國家有保障公民安全的責任,發(fā)生刑事案件后,國家也有一定過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被告人沒有能力賠償,國家至少應當出面妥善解決受害人家庭中老人贍養(yǎng)和小孩撫養(yǎng)的問題,做好善后工作。”勞東燕說。
周來鳳告訴記者,目前,兩個老人和兩個小孩都進了低保,但額度很低,不足以贍養(yǎng)老人,撫養(yǎng)小孩。
勞東燕介紹,國家目前還沒有統(tǒng)一的司法救濟制度,只是一些地方在進行試點,這種試點也是零散性的。各地的賠償金額也不一致,甚至同一個地方,會出現(xiàn)被害人大鬧多救濟、小鬧少救濟的情形,這等于在變相鼓勵被害人家屬去鬧。如果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統(tǒng)一的司法救濟機制,這種問題就能夠得以較好地解決。
顧永忠則告訴記者,據(jù)他所知,中央新的司法改革方案已將國家司法救助作為下一步考慮的問題,這一制度建立后,將有利于讓受侵害者得到救濟,也有利于“少殺慎殺”司法理念的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