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6月21日在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光亮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一案。被告人楊光亮被捕前系中共茂名市委常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光亮犯有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兩項罪名。
廣州中院邀請了廣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旁聽了案件審理。案件審理完畢后另行擇日宣判。
受賄罪
1992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具體分述如下:
2007年至2009年,楊光亮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茂名市博匯投資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黃某、茂名市偉恒地產(chǎn)有限公司董事長柯某慶、茂名市遠航化工有限公司經(jīng)理黃某就的請托,為解決上述公司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等問題提供支持和幫助,分別收受上述三人送給的人民幣總計700萬元、港幣200萬元。
1992年至1995年,楊光亮在擔任電白縣副縣長、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電白縣建設發(fā)展總公司經(jīng)理岑某忠、電白縣天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馮某華的請托,為岑某忠的公司獲取土地使用權提供支持和幫助,為馮某華承接電白縣國道325線改造工程等提供支持和幫助。接受岑某忠分十七次以送節(jié)日紅包的名義送給的人民幣共計22萬元、馮某華送給的人民幣35.7658萬元。
2006年至2009年,楊光亮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茂名市東園大酒店總經(jīng)理譚某容、茂名市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某的請托,對上述酒店批示減免價格調節(jié)基金以及在生意上予以關照,分別收受上述兩人送給的人民幣總計60萬元。
2007年,楊光亮以人民幣50萬元出資入股茂名幸福餐飲名店,在應占10%股份的情況下,該店負責人朱某飛另送給楊光亮10%的干股(價值人民幣50萬元),楊光亮將部分公務接待安排在該店,并于2009年批示減免了該店應繳納的價格調節(jié)基金。
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一些單位為得到楊光亮在財政經(jīng)費方面的關照,相關單位負責人分別分多次送給楊光亮合共人民幣175.8萬元。
1994年至1998年,電白縣財政局為得到楊光亮對電白縣財政局工作方面的關照,分五次送給楊光亮人民幣共計5萬元。
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辦案機關在查處本案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楊光亮擁有的家庭財產(chǎn)折合共計人民幣4998.362327萬元、港幣27.2萬元、歐元2.4萬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幣332.809081萬元和受賄所得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外,有折合人民幣3464.752374萬元、歐元2.4萬元的財產(chǎn),楊光亮不能說明來源。
公訴機關認為,楊光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楊光亮的財產(chǎn)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依法應當以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對楊光亮應當數(shù)罪并罰。 |